12月26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牌匾证书管理、做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报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着力解决牌匾证书内容样式不统一、责任主体不一致等问题,进一步提升评估等级的社会公信力。
《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估等级牌匾证书制发管理工作,在遵循“分级登记、分级管理”,实行“本级登记、本级评估”的基础上,按照“权责一致”“名副其实”的工作要求,强化评估主体责任的落实,做到“谁评估、谁授牌、谁颁证”与“谁授牌、谁颁证、谁负责”相统一。《通知》规定,社会组织等级牌匾内容应包括社会组织评估层级、获得的等级及有效期、评估主体、授牌日期等信息。其中,社会组织评估层级应与登记层级相一致,反映其所属行政区域层级;评估主体为各级民政部门。等级证书内容应包括社会组织名称、获得的等级及有效期、评估主体、颁证日期等信息。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通知》,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通知》强调,要加强评估等级报备工作。省级民政部门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情况以及省级3A以上社会组织、市县两级5A社会组织名单报送民政部。
来源: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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