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精神,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今年新的网上填报系统要求,现对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报年检范围
(一)在2019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全省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要求,进行2019年度报告。
(二)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全省性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接受2019年度检查。
二、材料报送截止时间
2020年9月30日。
三、年报年检工作安排
(一)系统填报
慈善组织(基金会)需登录民政部年度工作报告填报系统(网址:http://202.108.98.67/),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系统填写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可参照《2019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1,可从河北省民政厅官网的“通知公告”中找到文件(民办函【2020】46号)进行下载)的标红文字说明。
(二)年报年检材料准备
慈善组织(基金会)应按要求准备以下纸质材料:
材料1.通过系统打印的2019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备注:工作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名,加盖本组织印章)
材料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备注:报告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格式出具)
材料3.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2,可从河北省民政厅官网的“通知公告”中找到函文件进行下载)
(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对主管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同时,督促慈善组织(基金会)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我厅。
(四)向省民政厅报送纸质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在2019年度工作报告上出具初审意见后,慈善组织(基金会)通过年报年检系统上传初审意见单页PDF格式文件,随即按要求向省民政厅报送材料1两份和材料2、材料3各一份。材料报送可采取邮寄形式(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翔翼路69号社会组织管理局武老师收)。
(五)有关要求
1.对逾期不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不参加年报年检的慈善组织(基金会),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我厅在收到慈善组织(基金会)的纸质材料后,将根据年度工作报告中的信息结合慈善组织(基金会)日常运作情况,从党组织建设、机构建设、公益事业(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财务管理、接受监督管理、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信息公开及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核,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接受年检的基金会给予“合格”的结论,同时发布年报年检相关信息;若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将对进行年报的慈善组织或接受年检的基金会采取提出改进意见或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对拒不接受处理,整改效果不明显或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将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同时对接受年检的基金会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3.请接受年检的基金会持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我厅加盖年检印章。
四、对外公布
我厅将在民政部网站“在线服务”频道(网址:http://www.mca.gov.cn)公开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以及2019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的年检结论。
五、抽查审计、专项检查
我厅将对部分慈善组织(基金会)开展抽查审计或专项检查,并结合此次年报年检工作,组织开展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款物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慈善组织(基金会)公开募捐和信息公开情况,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1.2019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
2.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报告
河北省民政厅
2020年7月9日